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437号之一
原告: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XLPX5H,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东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飞,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玉,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0697506Y,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南路49-40号。
法定代表人:谢良田。
原告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玖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