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徽皖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信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1357号
原告:***,男,1966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被告:安徽信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4MA2RU3NG4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皖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NUK0X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31819188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皖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信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 官助 理 邢月姣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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