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6民初8162号
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红,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