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782号
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长山村村部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82516409Y。
法定代表人:张建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来安县誉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环城西路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RQU7T05。
法定代表人:任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县誉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海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蒋 辉
代理书记员 胡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