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251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证320123197810093218,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82516409Y,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长山村村部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睿新世越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YPTR749,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钱塘江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睿新世越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