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弘建设有限公司

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与国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21民初1037号
原告: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经济开发区1号。
法定代表人:白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军,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27号时代广场1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国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因与被告国弘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以与被告国弘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2元,由原告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