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6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科创园1号楼123室)。
被执行人南京亿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15号-128。
申请执行人南京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亿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南京亿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3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及工商信息,未发现财产线索,2016年7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法律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能依职权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1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