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远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筑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财保5号 申请人:广东筑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余书麒,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远市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7G。 申请人广东筑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2493698.01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清远市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账号为800***********940的存款。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1月2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筑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清远市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2493698.01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清远市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账号为800***********940的存款。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期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筑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