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7221号
原告:清远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临湖雅居一、二座首层商铺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7G。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远市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