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五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五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宝磊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雨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五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汤泉工业开发区439号,组织机构代码:78068551-3。
被执行人:南京宝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南路16号。
南京五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南京宝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裁判:南京宝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租金、利息及诉讼费合计人民币14.6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五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并且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经承办人与申请人南京五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谈话说明,申请人南京五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中止终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雨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旭干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