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京电梯(天津)有限公司

因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未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依据《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被罚款人民币陆仟元,上缴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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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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