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民初85号
原告: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29号3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干事。
被告: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560元,减半收取1722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77280元由原告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