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民初802号 原告: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南下江滨路从江县教育局上游边。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住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未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