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民初802号
原告: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南下江滨路从江县教育局上游边。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住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贵州都柳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未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