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869号
申请人:***,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康乐小区A座一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MA1B2ENE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鲁0306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14257.3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14257.3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