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869号 申请人:***,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康乐小区A座一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MA1B2ENE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鲁0306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14257.3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14257.3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