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716号 申请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康乐小区A座一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MA1B2ENE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 被申请人:***,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 被申请人:***,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 被申请人:***,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申请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8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8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