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716号
申请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康乐小区A座一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MA1B2ENE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
被申请人:***,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
被申请人:***,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
被申请人:***,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申请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8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8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