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润租赁站、黑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059号之一 申请人:**********润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西四马路。 经营者:***,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康乐小区A座一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五公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润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05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阿城支行账户2305********人民币9246.61元,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账户3705********人民币6964.12元、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铝支行账户0440********人民币5733.29元。申请人**********润租赁站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润租赁站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