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2833号
原告: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康乐小区A座一层103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技术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从业人员,居民身份居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马北村9-1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送达确认地址甘肃省玉门市404矿区。
原告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对***施工队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原告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中要求***返还的工程款数额变更为1万元。原告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案涉争议工程量需进一步确认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 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