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安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822号 申请人:***,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康乐小区A座一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MA1B2ENE9G。 被申请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五公里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313144。 被申请人:淄博卫康医疗产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联通路与柳园路十字路口东南角金融创新谷4楼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F7T0C1Q。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卫康医疗产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3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卫康医疗产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存款782798.8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卫康医疗产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存款782798.8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