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保辉绿化苗圃

大洼县保辉绿化苗圃与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镇任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民初3716号
原告:大洼县保辉绿化苗圃,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平安镇哈巴村。
经营者:管海贤,男,194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苗圃经营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梅,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负责人:万福晓,该村村长。
原告大洼县保辉绿化苗圃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大洼县保辉绿化苗圃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洼县保辉绿化苗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利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