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585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77号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