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585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77号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