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

上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56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1幢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77号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3)0115民初65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1,72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1,722.35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