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569号之一
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1幢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77号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75元,减半收取9,33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37.50元,由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