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

上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242号之二 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1幢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77号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