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0963号
原告:***甪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1023号711室D区97号。
法定代表人:孙长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77号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甪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系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中,原告***甪活动房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甪活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