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

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4480号 原告: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北路1288号38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77号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彬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