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媂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6571号

原告: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保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良,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媂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矩阵国际中心(余杭塘路**)**-1/div>

法定代表人:丁桂清。

原告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媂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昊

代书记员 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