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02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胡保才。
被执行人:***,男,1982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广信区。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赣1102民初603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尚欠原告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租金35,250元,原告同意被告自20222年1月起至2022年11月底每月15日前各支付3,000元,2022年12月15日前支付剩余2,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22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本院对此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1102执10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冰
审判员 徐小飞
审判员 戴 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祝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