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102民初5517号原告: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69789461B。
法定代表人:胡保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进良,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文刚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止,租金共计73333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要说明一下,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疫情情况要扣几个月的租金,为什么原告没有扣除;原来老粮食局那栋楼,我们竞拍时间耽误了半年时间,还有一层楼原告没有按时交付我们,原告也承诺补了几个月时间,但是我的损失还是较大,是因为我已经投资很多。我现在经济上有些实际困难,在未开张期间,我的租金是一直都交付的,另外我把房屋装修承包给他人,因装修不符合要求并与其发生了纠纷,拖延了些时间,我就这个事情也起诉到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没有正常经营,还有今年的疫情情况,导致我医院有亏损,经济上压力大,加上房屋装修费投资了680多万,还要交房租,亏损比较大,希望原告在国家相关的政策范围内能够减免我部分房租,并多宽限些时间。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三组证据,以证明本案的事实。
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一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2018年6月20日《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租赁关系,双方对租金等进行了约定。
三、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交租汇款凭证打印件一份,证明1、双方正常履行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了2019年7月至9月租金后没有支付租金。
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该证据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0日,原告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位于上饶市信州区房屋;租赁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止;前五年每年租金为88万元;先付租金后使用;拖欠租金累计达3个月则原告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等内容。开始被告一直正常使用房屋,而被告在2019年10月24日只支付了2019年7月至9月的租金之后未再交纳租金,被告截至2020年7月底,除原告扣除了有一层楼房延期交付的月房租外,被告仍欠付原告房租733330元。对被告要求在疫情减免房租,原告同意会按国家政策的规定办理,可以最大化地减免被告在这期间的房租,但被告必须要主动提交这方面的申请手续。因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应当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扣除了因延期交付一层楼房的房租,被告理应对其他的房租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纳;至于疫情期间的减免房租,被告只要提交申请手续,原告会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减免。现被告拖延交纳合同约定期限的房租,其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止期间的房租733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4元,减半收取55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文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