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2民初1665号
原告: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6978946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部分租金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自愿处分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20元,减半收取计21,460元,由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