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鹏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天鹏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财保36号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5032J。
被申请人:天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鹏。
住所地:长垣市方里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8262Q。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21772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5月10日,沧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21772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卫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