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3民初124号
原告:***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思湾东屏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方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