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鹏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区泽山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天鹏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5224民初78号 原告:泉州市泉港区泽山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菜堂村埭尾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5MA32QX6L6T。 经营者:***,该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泉港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垣县方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826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闽中市。 原告泉州市泉港区泽山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泉州市泉港区泽山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于2024年1月12日以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泉港区泽山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于本案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一种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泉港区泽山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2元,减半收取为3066元,由原告泉州市泉港区泽山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