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84执1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和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新篁东路29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方久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南京和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欠南京和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款822320元(含执行、诉讼费、本金)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于2016年10月20日前,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20万元;二、南京和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正常经营同意暂去除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失信名单,若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的还款期限及数额有一期不按时履行(除已履行外),南京和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执行费10520元由乙方承担;四、其他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