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上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上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利聚合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3054号
原告:南京上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区柳州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骞,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利聚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上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利聚合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上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上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上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69元,减半收取2134.5元,由原告南京上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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