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840号
原告***,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内蒙古蒙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右前旗革塑园区平苏南路以南、京张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冯明明,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蒙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蒙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对内蒙古蒙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尚胜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