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1987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353049969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右前旗革塑园区平苏南路以南、京张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冯明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蒙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蒙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蒙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