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12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拓普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湘府中路**复地星光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维根。
委托代理人周正伟,湖南善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林,湖南善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安玺雅苑**1040-1426。
负责人:王治新。
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住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v>
法定代表人钱秀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拓普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拓普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8888.8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湘0121财保7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8888.8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2020年11月10日,申请人湖南拓普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拓普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在本案中对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英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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