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491号
申请人:***,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明娥,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0号B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83841884E。
法定代表人:钱秀侠,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湘0121民初726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16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杨立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