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491号
申请人:***,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明娥,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0号B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83841884E。
法定代表人:钱秀侠,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湘0121民初726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16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杨立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毛 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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