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2201号之一
原告: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秦淮区光华路160号B幢805室。
法定代表人:钱秀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桂霞,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彬,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对被告***、**彬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苏0104民初220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于2021年4月6日调解结案。现原告方申请解除对被告***、**彬名下价值16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彬名下价值16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祝剑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庞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