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2201号
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0号B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83841884E。
法定代表人:钱秀侠。
被申请人:***,男,1993年8月20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彬,男,1970年3月13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彬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彬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