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2169号
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0号B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83841884E。
法定代表人:钱秀侠。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9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14703.89元的财产。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14703.8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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