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5179号之一
原告:南京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大街36号04幢245、2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X08968729E。
法定代表人:方洪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裕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伦,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街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文,该公司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南京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34元,由原告南京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102元,退还原告南京先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22232元。
审 判 长  徐学松
人民陪审员  刘绪平
人民陪审员  谷士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