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355号
原告:运城市金邦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运城市金邦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金邦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76元,减半收取计122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