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7825号
原告:运城市金邦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办公地点:运城市盐湖区德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金邦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金邦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金邦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金邦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72元,减半收取6236元,由原告运城市金邦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