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成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永州市政明晖光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国成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湘1128执461号
国成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政明晖光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湘11民终747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永州市政明晖光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02605元;向永州市政明晖光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84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行户名:新田县人民法院账号:6232637500103593730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