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成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成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1392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成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天柱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847435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阜南县段郢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段郢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5790108859B。 法定代表人:***,系该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成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段郢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的申请,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350元,退回原告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