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成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国成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1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颍州区。 被执行人:国成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颍州区阜阳合肥产业园天柱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颍泉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五里行政村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国成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1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申请人提出书面撤销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应当许可。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执1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史向前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