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民初1710号之一
原告:山西奥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军民东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武海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绵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奥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奥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奥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奥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4元,保全费3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四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