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781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奥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军民东路155号。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9月3日生,住介休市。
申请执行人山西奥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8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6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7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3日、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23日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其名下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无任何不动产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西奥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于他,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西奥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西奥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20)晋078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