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仪器仪表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南京市仪器仪表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寿光市碧水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4834号
原告:南京市仪器仪表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建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总经理。
被告:寿光市碧水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羊口镇太平路与船舶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孔凡江,总经理。
原告南京市仪器仪表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碧水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市仪器仪表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市仪器仪表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琼